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是以民間藝術為藍本所創作的作品,是創作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一種繼承和發揚。
與一般作品相比,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借鑒了進入公有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元素,那么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應如何受到保護呢?下面橘豆給大家介紹一則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

(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
案情回顧
洪福遠從事蠟染藝術設計創作多年,被文化部授予“中國十大民間藝術家”等榮譽稱號。2009年8月其創作完成的《和諧共生十二》作品發表在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遠蠟染藝術》一書中。

(《福遠蠟染藝術》)
洪福遠曾將作品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鄧春香,由鄧春香維護著作財產權。根據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有限公司的設計(下稱“今彩”),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貴州辣子雞等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了原告的《和諧共生十二》作品,在鳥與花圖形的結構造型、線條的取舍與排列上一致,只是圖案的底色和線條的顏色存在差別。法院最終判定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判點
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之一在于《和諧共生十二》作品是否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以及本案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1)作品受保護
本案所涉原告洪福遠的《和諧共生十二》畫作中兩只鳥尾部重合,中間采用銅鼓紋花連接而展示對稱的美感,而這些正是傳統蠟染藝術的自然紋樣和幾何紋樣的主題特征,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涉案作品借鑒了傳統蠟染藝術的表達方式,創作靈感直接來源于黃平革家蠟染背扇圖案。

(《和諧共生十二》)
涉案作品對鳥的外形特征進行了補充,對鳥的主要特征加入作者個人的獨創,使得鳥圖形更為傳神生動,對中間的銅鼓紋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構思而有別于傳統的蠟染藝術圖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的規定。
本案所涉原告洪福遠創作的《和諧共生十二》畫作屬于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衍生作品, 是對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傳承與創新,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責任主體判定
庭前準備過程中,法院詢問洪福遠是否追加今彩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但洪福遠認為被告五福坊公司與今彩公司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宜與本案合并審理。

事實上,被告與今彩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生產的所有產品的外包裝、廣告文案、宣傳品等皆由今彩公司設計,合同也約定如今彩公司提交的設計內容有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由今彩公司全部承擔。但被告五福坊公司作為產品包裝的委托方,并未舉證證明其公司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也是侵權作品的最終使用者和實際受益者。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據此可以判定被告五福坊公司依法應承擔本案侵權的民事責任。被告五福坊公司與第三人今彩公司之間屬另一法律關系,洪福遠需另行解決。
橘豆點評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我國法律法規目前沒有對其概念有明確的解釋,其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立法上還存在空白。由于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保護對象與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相近性,我國現有立法采取的仍是將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劃入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內的方法。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據此橘豆認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且有創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的,應當認定作者對其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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