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產業的增加與發展,版權保護的保護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和深化,各種互聯網版權商業維權案件也層出不窮,時常出現作品授權不規范、虛假授權等情況,因此保護好自己的網絡版權勢在必行。今天就針對作品授權舉一個案例進行分析。
案情回顧
鹿之夢公司經案外人金某授權,在授權區域內宣傳運營“接吻俠”品牌,享聯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站“站長之家”,將“接吻俠”表情包提供給網絡用戶下載,侵害了鹿之夢公司的權益,故訴至法院。
鹿之夢公司要求享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接吻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權行為,刪除侵權微信表情包。要求享聯科技公司賠償鹿之夢公司經濟損失45000元以及享聯科技公司賠償鹿之夢公司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

享聯科技公司認為鹿之夢公司不享有“接吻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權,該表情包不屬于知名作品,且享聯科技公司不具有侵權的故意,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第一時間刪除了涉案作品,并請求法院駁回M文化傳播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鹿之夢公司在未獲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情況下,無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裁定駁回原告鹿之夢公司的起訴。
法院判點
雙方爭議焦點在于鹿之夢公司是否享有“接吻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權。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看看法院是怎么評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條件,即原告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人,否則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
一般來講,有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的主體包括:作者、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其中,作者通常為著作權人。因此,當權利受到侵害時,著作權人應自行或由受讓著作權人、被許可使用人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
本案中,鹿之夢公司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及涉案作品在微信刊載信息載明,案外人金某是涉案美術作品《接吻俠》及“接吻俠的友情2”“接吻俠夏日之旅”“接吻俠2”等系列美術作品作者,金某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

(被授權資料)
從涉案作品的授權情況看,鹿之夢公司與金某簽訂《授權書》的授權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授權區域內宣傳運營“接吻俠”品牌;二是針對被授權作品,采取必要措施抑制侵權活動的維權權利。
從授權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涉案美術作品《接吻俠》的作者金某并未將其作品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鹿之夢公司使用,而僅是授權“宣傳運營‘接吻俠’品牌”的權利,不包含涉案美術作品《接吻俠》信息網絡傳播權。鹿之夢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所享有的“宣傳運營‘接吻俠’品牌”權利中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鹿之夢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橘豆總結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維權代理公司以原告的身份進行著作權維權訴訟。這樣的授權方式可以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并方便進行維權。意味著其本身的訴訟地位應為訴訟代理人,而不是原告。

此時如認為其原告身份適格,那就意味著其隨時可以再轉讓原告的身份來牟利,這將導致民事訴訟中的許多基本制度將被架空,導致不享有實體權利的主體,卻在案件中存在風險代理收費的情形。也可能存在為了獲取更多代理費而拒絕接受調解方式結案,從而損害著作權人和被告的利益。
橘豆總結:著作權人未將著作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僅授權他人起訴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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