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奧特萊斯商場,大家都知道,這是一個讓人瘋狂的理想購物圣地。其中有許多大牌商品,深受老百姓喜愛,既有品質保障,價格也比平常商場實惠。
但在上海昆山的奧特萊斯商場經營Fendi 的益朗貿易,賣的是正品Fendi產品,卻讓Fendi官方告了商標侵權,要賠給Fendi官方35萬。這簡直是給益朗貿易公司澆了一盆冷水,賣的是正品,但是為何被人告侵權了?讓小編給大家解析其中的緣由。
一審:轉賣正品可以合理使用商標?
2016年,Fendi向法院提起訴訟,稱開在上海昆山奧特萊斯的Fendi店并非品牌直營店或授權折扣店,但門店運營方益朗貿易在包裝和宣傳上使用了“FENDI”字樣,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
奧特萊斯作為商場運營方,在公眾號上發布“大牌駕到-FENDI”等文章,涉及虛假宣傳,需要負連帶責任。

(益朗公司在店鋪店招上使用“FENDI”標識)
上海益朗貿易作出回應,表示店內所售Fendi包袋是從法國進口的正品,經過中國海關出入境檢驗,不存在售假行為。同時,上海益朗貿易在鋪位所處廊道、商店購物袋上均標示了“EAST DOMAIN”的字樣,明確告知消費者該門店并非Fendi直營,不應承擔責任。

(Fendi包裝袋)
既然賣的是正品,益朗貿易在奧斯萊特使用“FENDI”招牌吸引消費者來購物,聽起來好像沒什么問題,但是Fendi公司正是因這點發起了訴訟。Fendi官方早申請了“Fendi”商標。代理商可以分銷賣貨,但其商標不能隨意使用。

(“Fendi”商標)
Fendi指出上述行為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認,以為涉案店鋪是Fendi公司的直營店或品牌折扣店,進而從中非法獲利,故要求兩公司連帶賠償100萬元。
但是益朗貿易認為自家賣的是正品,用Fendi商標吸引客戶是合理的,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和混淆。在案件雙方提交證據并闡述觀點后,法院一審判決Fendi敗訴,認為益朗貿易銷售的商品皆為正品,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再次轉售時可不經Fendi同意。
二審:商品銷售構成服務商標侵權
Fendi公司不依不饒,繼續上訴,并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并提出Fendi作為一個奢侈品牌,不是普通商品,店鋪的購物環境、售后的維修保養服務等都是其奢侈品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你賣我的Fendi產品我不理你,但是你不能隨意使用我家商標,這會影響到我的招牌形象。

(審理現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益朗貿易公司對Fendi商標的使用超出其經營商品的必要范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屬于非善意的不合理使用。益朗貿易公司銷售Fendi 品牌商品,但并沒有和Fendi品牌有任何授權關系,其對Fendi商標的各種使用,構成侵權。經濟賠償定為35萬。
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就是正品銷售商是否可以正品商品的商標,現在小編就針對此問題展開詳細敘說。
商標法中的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者在經營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標,客觀地說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務范圍以及其他特性,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有關。對于正品商品而言,銷售商為了向消費者說明其所銷售商品的品牌,有必要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正品商品的商標,這也是基于平衡權利人與正品銷售商利益的需要而對商標權的限制。但實踐中對于如何合理劃定限制的邊界卻存在法律適用爭議。
正品銷售商合理使用正品商標的邊界界定應當堅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避免正品銷售商過度使用對商標權人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利益損害。

因此,正品銷售商使用他人商標應當堅持必要性和適度性原則。即只有在確有必要使用權利人商標且使用在適度范圍內時才屬于正當的指示性使用,否則就可能對商標權人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例如,在商場的電梯、樓層介紹、宣傳冊等適度使用他人商標屬于向消費者說明商品的必要,但在店招中使用他人商標則超出了必要和適度的范圍,因為向消費者傳遞商品銷售的信息沒有必要在企業名稱或店招中也使用正品商品的商標,畢竟這有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認為銷售商和商標權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因此,正品銷售商使用他人商標應當以必要和適度為限。
小編總結
這個案例給商家企業提了個醒,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正品貨源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對于商標的宣傳使用就要注意了,若想通過他人的招牌吸引消費者,一定需要提前獲得他人的合法商標授權,而益朗貿易在涉案店鋪店招上單獨使用“FENDI”標識的行為是不屬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才因此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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